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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土地上安置补偿不服的,应当先复议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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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玉  来源:  阅读:

简要案情:

王秋梅为柳林村村民,其诉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的《柳林村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柳林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未依法经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审查和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方案实施前柳林村尚未制定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规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都违法。


法院认为:

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原告王秋梅作为柳林村村民对柳林村安置方案有异议,须先经过行政机关裁决或复议程序,对裁决或复议结果不服方能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王秋梅未经上述程序径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王秋梅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涉案被诉安置补偿方案是基于集体土地上的安置补偿而作出的,由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能进行交易及集体土地本身的保障生存权等特点,导致此类安置补偿方案往往成为安置补偿的依据,利害关系人的主张难以获得正当程序的保障,故当利害关系人认为此类方案可能侵犯其权益时,应当为其提供救济途径。但是,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安置补偿,涉及到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项目性质等所进行的行政裁量,给当事人提供诉讼救济应以复议为前提,如此才能体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及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由于本案中王秋梅未先申请复议,就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其不具备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王秋梅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再审认为,王秋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受理情形,裁定驳回王秋梅的再审申请。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律师解读:

本案中,王秋梅不服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未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就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方案违法,该诉请从一审、二审到再审均被裁定驳回,理由是对集体土地上的补偿安置不服的,应当先复议后诉讼,也就是违反了我们常说的“复议前置”规定。

“复议前置”,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等都有复议前置的相关规定。

那么,集体土地上的补偿安置案件,也受复议前置的约束吗?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吗?除案件中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第一条以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也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法理上讲,虽然很多不合法的行政行为最后会由行政相对人诉诸于法院,通过司法权来判决违法或撤销,但是,司法权仍然应当对行政权给予充分的尊重和礼让,两者是平等的,各有分工,不能替代。尤其是在与集体土地相关的补偿安置问题上,涉及到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项目性质等所进行的行政裁量,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宜由司法权过早介入审查。因此,也就有了集体土地行政案件复议前置的特殊规定。

类似的情况和裁定,还可见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皖行终831号、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陕71行终564号等案件。

案件来源:

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行初442号行政裁定书

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行终2053号行政裁定书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申2476号行政裁定书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王秋梅

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案由:确认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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