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5月至2019年5月间,肖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从山西省泽州县某某加油站等地购入90号、92号汽油共计470余吨(计682450.66升),随后在自己住处经营的作坊内加价进行销售,除扣押135升汽油外,其余汽油全部销售,获利14余万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682450.66升汽油价值453446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若干、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证明、高平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付油单、出车配送单及发票、微信支付二维码、现金账及银行账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质量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镇政府情况报告、肖某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危险化学品目录、肖某供述等证据。
法院查明
肖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人肖某曾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被高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其经营的加油点在2018年被取缔后,仍不思悔改,又继续非法销售汽油、柴油,其不仅具有极大的现实危险,而且有再犯罪的危险,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肖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肖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对被告人肖某的违法所得1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律师解析
近年来,在生活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呈现高发态势,这不仅对生产、作业人员,而且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形成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为更好地发挥刑法的预防、警示和教育功能,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将这种情况规定为危险作业罪。下面我们来归纳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
3、客体要件:犯罪客体是生活生产作业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
3、客观要件:危险作业罪客观方面可以简单概括为“隐瞒掩盖”“教而不改”和“应批未批”。具体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破坏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或者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工、停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或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
通过上述四要件,我们可以看出,危险作为罪的实质是行为具有现实危险,该罪不要求实际发生生产、作业事故,是典型的危险犯,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即可成立本罪。
那么何为现实危险呢?刑法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参考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及该罪的定义等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一般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依据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发生侵害后果的现实危险,比如在应急管理局或安监局下达整改通知书或相关处理决定书的情况下,未引起重视,未进行整改,对政府决定视若无睹,这种情况下,即可认定为危险作业罪。在没有政府决定或者处罚的情况下,如根据行业专业判断(如果此种危险状态不被制止,重大隐患不被排除,除非偶然因素介入,否则必然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属于现实危险的,也可以认定为危险作业罪。
另在判断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首先需根据行政法规、规章等列举的判定标准进行科学认定,当判定标准尚不完善时,可以借鉴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人士或鉴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在专业判断基础上,再结合司法审查经验,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危险作业罪所描述的重大事故隐患。
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市民,安全不容松懈,警钟应当长鸣。
法律规定
1/《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