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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出事故,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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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婷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6日12时35分许,被告赵必富驾驶川B0××××号小型轿车(搭乘黄茂英)行驶至绵阳市游仙区××镇路段时,因操作不当碰撞绿化桩,造成黄茂英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绵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4月13日出院,共计住院27天。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必富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医嘱载明:休息叁月,全休期及住院期间需陪护一人。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原告黄茂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8080.16元。 (2021)川0704民初741号

审理结果

法院查明所驾驶的车辆属非营运性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被告搭乘原告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酌定被告赵必富赔偿原告损失的60%即52848.1元。

律师解读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捎带朋友、同事等,“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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