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官某于2017年12月15日进入吉祥国际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物管处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在服务台接电话,当面接受咨询、投诉以及将收集的信息反馈到不同的工作岗位处理。
2018年7月2日,吉祥业委会物业管理中心向官某发出辞退通知书。官某在吉祥业委会工作期间,以自由职业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
后官某提起仲裁。2018年9月5日,无锡市新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锡新劳人仲案字[2018]第783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官某与吉祥业委会劳动争议一案于2018年9月1日起终结仲裁活动。
一审中,官某与吉祥业委会一致确认除了2018年7月份的工资收入是现金支付,其他工资收入都打到官某建设银行银行卡上,且每月的工资收入包括了87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
另查明,无锡市新吴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出具“无锡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主要载明:位于无锡市新吴区的吉祥业委会已于2017年6月26日成立,资料已经报我局备案(有效期五年)。
一审原告官某诉请:1、判令官某与吉祥国际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之间,在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8月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判令吉祥国际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6000元;3、判令吉祥国际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吉祥国际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承担。
法院裁判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官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苏02民终1117号
裁判观点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依据法律规定成立且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常设机构,其不符合法定用工主体资格,与其雇佣的人员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官某要求确认与吉祥业委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劳动关系下的权益于法无据。
律师评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对外代表全体业主、对内具体实施与物业管理有关行为的职能,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及于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具备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那业主委员会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范围。而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源于业主的授权,其没有自己的财产,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属于上述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用人单位范畴。所以业主委员会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