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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类纠纷之“约定高配,交付低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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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艳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汽车销售公司与张某签订合同,将1辆新能源汽车出售给张某,价格13.83万元。汽车销售公司的宣传彩页显示,该车的续航里程为501公里。张某提车后发现,车辆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实际续航里程是476公里。因续航里程不同,两种版本价格相差4000元。现张某起诉,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将已交付的车辆更换为501里程的汽车,并赔偿两种版本的差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汽车销售公司是针对购买续航里程501公里的车型达成了合同,但实际交付的是较低配置、续航里程为476公里的车辆。对于电动汽车,续航里程是衡量车辆价值的重要指标,也是消费者购买时考虑的重要因素。汽车销售公司在没有充分告知张某的情况下,交付了低于双方约定配置的车辆,违反了合同约定。经营者承担责任的目的是填补消费者因经营者违约行为而发生的损失。张某既要求更换车辆,又要求赔偿两款车的差价,两种方式具有重复性,不能同时适用。考虑到车辆已经使用了较长时间,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张某差价4000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式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释法说理

1 . 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实践中,存在经营者向消费者宣传产品具有某些质量性能,但未写入合同、在履行合同时也没有兑现的情况。对于经营者在宣传册中作出的产品承诺,如果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足以认定在双方交易时就此达成了合意,即便没有写入合同,也应当认定属于合同内容,对经营者具有拘束力。

2 . 合同约定应明确清晰。购车合同是消费者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在汽车消费中,由于消费者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购车经验和法律意识,难以有效辨别合同条款,导致自己关心的事项没有写入合同。上述案件就是因为合同对续航里程约定不清晰,导致出现纠纷。又如,在二手车合同中,销售者承诺车辆不是“事故车”,但是关于“事故车”的认定,消费者与销售者理解不同。消费者认为只要出过事故就是事故车,而销售者则认为车辆结构部件比如纵梁、前后防撞钢梁、底盘悬架等,因碰撞产生形变、断裂、损坏才属于事故车。由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事故车”的事故范围,交易后消费者发现车辆发生过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事故,双方产生争议时,常常难以维权。因此,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尽量要求经营者把所关心的事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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