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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幼儿自己摔伤,幼儿园担责情况却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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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晶晶  来源:  阅读:

前段时间,大连某法院判决过这样一个案件,4岁的小开在幼儿园组织的活动中,在跑动时意外摔伤至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时,幼儿园的监控视频未得以留存,幼儿园也未能对其已充分防范安全隐患加以举证。法院判定小开所在的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以上案情简称小开摔伤案)

2021年2月24日,江苏省镇江某法院也受理了一起幼儿园孩子受伤的案件。案情跟上文小开摔伤案有点类似,也是孩子在活动中跑动时自己不小心摔伤,但是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却认定幼儿园依法不承担责任。(简称小静摔伤案)

事情经过大致是这样的:在幼儿园组织下,小静在园内室外草坪进行自由活动,活动过程中,小静突然奔跑后不慎摔倒并受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小静父母将幼儿园诉至法庭,要求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主要理由:1.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未妥善安排儿童进行有序玩耍;2.事发时,幼儿园工作人员没有密切关注儿童动态,存在看护不力的过错;3.幼儿园组织活动的场地高低不平,地面散落较多石头类物体,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定:小静受伤时,幼儿园有三名工作人员在场进行管理,摔倒以后,工作人员快速到场,查看小静的伤情,并将小静及时送医治疗。根据幼儿园提供的视频及照片,未发现有小静所述的场地不平整、有石头等现象。小静作为幼儿天性活泼好动,突然奔跑并摔倒受伤,是意外事件。法院因此认定幼儿园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其依法不承担过错责任。

同是孩子自己奔跑构摔伤,经鉴定都构成十级伤残,两个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究竟是为何?原因就在于幼儿园能否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幼儿园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当孩子们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的,推定为幼儿园存在过错,幼儿园只有在举证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方可免责。

小开摔伤所在的幼儿园,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删除,且未能对其已充分防范安全隐患加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100%责任。

而小静摔伤所在的幼儿园,事发时有三名工作人员在场管理,但三名工作人员不可能时时刻刻盯着每一名学生。小静系自己突然奔跑时摔倒,摔倒以后,幼儿园工作人员也快速到场,查看小静的伤情,并将小静及时送医治疗。且小静受伤的场地是草坪,场地较为平整,也不存在小静所说的有石头等情形。这些幼儿园均有视频、照片等予以证明,幼儿园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其依法不承担过错责任。

另外,若仍认为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可以预见到教育机构将出于避免承担责任的目的而尽量减少甚至不再组织各项活动,造成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得不到保障。不能因为对个别学生的过度保护,而限制不特定的多数学生的利益,侵害其他学生的活动自由。 

对于幼儿园来说,一方面确实得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另一方面,也要有证据意识,尤其是监控录像,应当做好证据留存。如果有孩子发生打闹或者是有孩子受伤的情况发生时,应当保留监控,这样既可以让家长知道真相,减少不必要的误会,同时接受监督,对自身也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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