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陈先生在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2020年,陈先生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同年10月,陈先生又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妻子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普通通的离婚纠纷案件,但其有着特殊的意义——被视为“家庭劳务补偿”第一案!
怎么来认识家庭家务补偿!
1、“家务劳动补偿”指的是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2、“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不是现在才有的。已经废止的《婚姻法》有“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只不过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人不会在婚前去设定这样一个协议,实际上《婚姻法》的该规定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3、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对“家庭劳务”予以肯定,取消了“先约定、再赔偿”的前提条件,通过在财产分配上对“家庭劳务方”的直接倾斜,来实现经济补偿,推动实质上的公平。
传统的一方主外另一方主内模式下,家庭劳务方洗衣做饭、照顾孩子、照料老人的工作,缺少技术含量、缺乏价值认同感,但这些工作对一个家庭的稳定和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因此由于家庭主妇(夫),长期与社会脱节,更容易成为离婚过程中的弱势方,《民法典》的规定,对“家务劳动”方进行了保护。作为明确支持家务补偿的“民法典第一案”,该案的标志性意义不可忽视。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