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间哪有那么多岁月静好,只不过是有人替你负重前行罢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和平年代,公安队伍是一支牺牲最多、风险最大的队伍,几乎是时时在流血、天天有牺牲。
人民警察为人民,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其生命安全不容侵犯。对于暴力袭警的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惩。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首次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
下面,小编通过一例真实案件为您解读“袭警罪”。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8日中午,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枫桥中队民警詹某带领辅警杨某、陈某等人在诸暨市店口镇阮市杨梅桥菜场对面的红十字路口周边检查电瓶车驾驶人头盔佩戴情况。当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葛忠兔驾驶电瓶车至该路口附近,因未佩戴头盔被杨某拦下。后被告人葛忠兔以持断了头的尖刀拍打自己头部并不断靠近的方式威胁杨某,陈某见状上前与杨某一同夺下尖刀,期间该尖刀造成陈某右手食指裂伤。在杨某、陈某将被告人葛忠兔准备控制至警车时,葛忠兔用装有百余枚硬币的塑料袋砸在杨某的头面部。后詹某等人赶至现场,被告人葛忠兔又用头盔挥向詹某、杨某等人,直至被交警、辅警控制在警车内。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陈某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均未达轻微伤。
【裁判结果】
2021年3月12日,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诸暨市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判处被告人葛忠兔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分析】
上述案例中,被害人所受伤情虽未达到轻微伤,但是被告人仍被判处犯袭警罪。这是为何?这是因为被告人的行为虽未产生严重的伤害后果,但其暴力行为已经实施,且该暴力行为的实施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袭警罪中的“暴力”并不要求一定造成了伤害后果,只要其行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了暴力就可以构成该罪。换言之,袭警罪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
另袭警罪的单独设置,与妨害公务罪相比量刑更重。一方面考虑到警察执行公务时需要特殊保护,另一方面使袭警罪与妨碍公务罪得到有效区分,加深公众认知,能够起到良好的普法效果。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遇阻扰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侵害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践踏和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
此次刑法修正案正式新增袭警罪,更加突出了刑法对于警察的正常执法秩序、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表明了国家对于打击袭警犯罪的决心和态度。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人民安全的职责,袭警罪的出台实施肯定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案件来源: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1刑初2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