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系中天公司的职工。2015年12月1日,李某在其回家途中,不慎从桥中间空档处跌落河中溺水死亡。2017年7月26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受到的事故为工伤。中天公司不服,认为李某受伤的涉案路段属于未经交工验收且正在封闭施工的路段,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行政行为。中天公司仍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法院驳回中天公司诉请。中天公司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行终339号)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李某下班途中从未交付验收的桥上跌落河中死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关键在于未交付验收的桥段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在本案中,法院已经清晰的解释了道路的含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涉案路段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不能机械地认为涉案路段未交付即不属于道路,而应当从涉案路段的实质情况具体分析。本案中,涉案路段虽未交付验收,但已有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实际上并不处于封闭施工状态,故应当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因此,在该路段发生的事故与普通的交通事故并无本质区别,人社局认定李某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事实根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