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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网络诈骗已经盯上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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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昕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蒋某(19周岁)通过QQ名为“杨枝甘露”的人,为实施电信诈骗的QQ昵称为“香草布丁”等人提供银行卡卡号等信息,并代为取款,按照约定被告人蒋某可分得20%的赃款。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蒋某收到“香草布丁”的指示后将其实名办理的银行卡提供给“香草布丁”。后“香草布丁”通过QQ联系被害人郭某,自称浙江网商银行工作人员,以帮被害人办理贷款需要验资为由骗取郭某人民币59950元至蒋某银行账户。同日,被告人蒋某根据“香草布丁”的安排将上述款项提现,扣除12000元好处费,将剩余款项放到“香草布丁”指定的桥洞底下。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蒋某退赔被告人郭某人民币49763元。

【案件评析】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影响深远。未成年人在接触互联网的过程中,对网络一些赌博、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好奇心重,于是便给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机。他们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又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仅以微薄的利益诱骗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成了替罪羔羊,自己却逃出生天。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哪里知道社会险恶,有的想着赚钱充值游戏,有的想着赚钱补贴家用,不知不觉便落入了诸如“香草布丁”这类毫无道德底线的人设置的陷阱之中。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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