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督撤字〔2021〕19号”决定书,撤销了徐州一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原徐州一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同时,住建部发布“建督撤字〔2021〕18号”决定书,撤销了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徐州一建被撤销一级资质,引起网络热议。事实上,类似徐州一建被撤销一级资质这种情况并非个例,以关键词“撤销行政许可”搜索住建部网站上相关内容,可以查到大量公开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不乏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一级建造师注册许可、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许可等。
那么,取消建筑类企业资质对企业来说意味着什么,相关规定又如何呢?
一、首先来看下企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住建部官网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需要达到如下标准:
1、企业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3、企业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2)高度 10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 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 项;(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除了需满足上述标准外,该项资质还需要由住建部作出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由此可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来之多么不易。
二、已经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机关什么情况下可撤销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具体到徐州一建的资质撤销事件中,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申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金融商务第一街区B3-1号地块工程”施工单位系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业绩,属于以欺骗的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根据《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资质许可机关有权撤销资质许可,因建筑业资质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住建部在撤销一级资质许可的同时,给予了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的处罚。
三、相关企业或个人不服资质撤销事项的,可以提异议吗?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主体依法有权申请陈述、申辩,那么如果相关主体对撤销行政许可不服,可以提异议吗?答案是肯定的。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对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保护,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同时,根据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在对当事人实施减损性行政行为时,例如住建部撤销徐州一建的一级资质决定,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实践中,行政机关作出是否撤销一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往往会对拟作出的撤销决定或处罚决定向相对人作出事先的告知,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最终决定。
最终决定作出并送达给相对人后,相对人不服的,还有权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律师点评
一项资质的取得,不仅仅是企业从事相关行业和业务的准入证,更是企业从业经验的积累和实力的体现,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等级关系到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地位,影响着建筑类企业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经营业绩,甚至与企业的生存、发展休戚相关。
缺乏资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质的企业去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可能会因为技术不到位或人员把控不过关,影响建筑质量或导致安全事故,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为此,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特别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除了撤销行政许可、作出一般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限制其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多少专业技术人员的付出和多少高楼大厦的堆砌才能获得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却因为申请材料作假,导致资质撤销,一切归零甚至得不偿失。不能简单否认徐州一建这些建筑企业的实力和能力,更不必无视他们对社会建设作出的巨大贡献,然而任何主体的社会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忽视法律、玩弄规则,最终误人误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