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管某与某某幼儿园于2020年9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管某在2021年2月份因为做手术,术后在去社保中心进行医疗费用报销的时候发现某某幼儿园于2021年2月1日将管某的社保减员,且减员的理由是个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经了解,管某确于2021年1月份的时候口头提出过辞职,但是某某幼儿园在未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去社保中心以劳动者个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办理社保减员,导致管某在做完手术,去社保中心报销医疗费用的时候,因医疗保险断缴而不能报销。管某于是提起仲裁。
2021年4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某某幼儿园承担管某管所诉费用。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口头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和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出具离职证明。现在用人单位未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而去社保中心办理社保减员,导致劳动者不能报销医疗费用,而引发诉讼,在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劳动者医疗费用不能报销部分的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亦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