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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自家种的树,难道还构成滥伐林木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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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阿胜  来源:  阅读:

当山东枣庄农民李传德被公安机关宣布取保候审时,一脸的疑惑,愤愤不平、很不服气的问道:“我砍伐自己承包地里自己栽种的树,难道还构成滥伐林木罪吗?”

下面

让小编用真实的案例

为你解读

李传德到底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案情简介】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牛角村李传德在自己承包地栽种的杨树经过数年精心培育,已茁壮成材,李传德想砍伐卖掉获得收益。2020年3月,李传德便雇请包某本、包某君、崔某亮、包某擅自采伐自己种植的杨树700余棵,共计活立木蓄积137.2立方米,出售后获利三万元。后因其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李传德等5人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传德、包某本、包某君、包某、崔某亮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李传德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李传德、包某本、包某君、包某、崔某亮具有自首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李传德主动退赃3万元,可以从宽处罚。

【裁判结果】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传德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包某本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包某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四、被告人包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五、被告人崔某亮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传德退缴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

从大众认知来说,一般认为在自家林地或个人承包地里种树,其所有权属于自己的,就像其它庄稼一样,可以随时收割、砍伐。但是树木和庄稼不一样,达到一定数量后,就属于《森林法》管辖了。不恰当的比喻“村木是你的,环境是公众的”,即使要砍伐,必须经过审批,只有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合法砍伐出售。否则,不但要被没收出售树木的钱款,在判刑的同时,还要缴纳罚金。经过同案检索,一个地区像李传德一样存在法律认识错误导致触犯滥伐林木罪的有30个案例。律师认为当地政府应当广泛进行法制宣传,特别是针对在承包地栽种树木的农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判例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教育,免得农民辛苦几年、十几年,就因不懂法,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自己栽种的树木,不但收益要被没收,还要并处罚金,到头来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心生怨恨、追悔莫及。虽然大都是被判处缓刑,但毕竟是“刑”,对其本人及家庭影响极大。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注:本案源自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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