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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有选择是否观看开机广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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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婷婷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查发现“乐视TV”“Letv”“Letv超级电视”等品牌智能电视的经营者乐融致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上述品牌智能电视产品中加载了开机广告功能。消费者打开智能电视后,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但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销售相关产品时并未向消费者提示,相关广告也不能关闭。消费者普遍反映,相关开机广告降低了其观看电视的体验。针对消费者的投诉,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了问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向乐融致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整改通知,并集中约谈了包括其在内的智能电视经营者。经过集中约谈,多数智能电视经营者能够整改,但是该公司并未积极整改。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为依法成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电视在开机热机阶段完全无法播放电视内容,如果没有广告就是黑屏状态,因此待机期间的广告或其他用户自定义视频并未影响用户观看电视。


裁判结果:一、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机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

二、驳回原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公平交易的权利。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两项规定阐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如果要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具体而言包括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并且,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本案中,原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为依法设立的组织,履行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受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有权提起本案的诉讼。

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乐视TV”“Letv”“Letv超级电视”等品牌智能电视加载了开机广告,并通过互联网不断更新广告内容,消费者开机后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且该广告直到播放最后5秒时才弹出一键关闭窗口,消费者才能选择关闭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降低了消费者观看电视的体验,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从技术角度看,智能电视在开机期间播放广告,完全可以做到播放广告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被告抗辩认为电视开机时需要热机等待,如不播放广告会出现黑屏,与事实并不相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在播放开机广告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广告功能,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

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

 第十三条  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案件来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苏01民初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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