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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人,应当由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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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鹃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2020年5月24日下午,原告陆某(未成年人)被二被告胡某、刘某夫妇所有并饲养的狗咬伤,导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到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并注射狂犬病疫苗。原告为此花去医疗费4380元。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陆某某于当日报警。原告后多次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均被二被告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1320元。


裁判结果:

一、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陆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23元;

二、驳回原告陆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碍他人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律师点评: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关于原告陆某是否为两被告饲养的狗咬伤的问题,原告陆某称系穿越被告设置的太阳能捡拾发卡时被狗咬伤、在法院组织的现场查勘时指认系被被告饲养的狗所咬伤,并申请证人陆某1到庭证明原告系被被告饲养的狗所咬伤。虽然证人陆某1系原告陆某哥哥,但证人陆某1证言的主要内容与原告陆某的陈述、陆某父亲及邻居胡某在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法院现场勘察等相印证。

两被告虽否认其饲养的动物致使原告陆某受伤,但并未提出证据,综合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陆某及胡某在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法院现场勘察及原告指认现场情况,依法确认原告陆某受伤系两被告饲养的狗所致。

两被告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没有尽到法定的管理和注意义务致使原告受伤,依法应当承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但两被告已在巷口设置路障并在巷口书写警示标语,原告没有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也负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依法认定两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生活中,很多人喜欢饲养一些宠物。我们也常常看到,茶余饭后,很多人喜欢把遛狗作为健身、体闲的一种消遣方式,这本无可非议。但有些人在小区里饲养藏獒之类的烈性犬,有些人在遛狗时不拴狗绳,有些人在饲养宠物后又将其遗弃,这些行为都会给人们的生活安全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如果你饲养或者被你遗弃的宠物将别人咬伤或者撞伤,那么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

●已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伤人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伤人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危险动物伤人

《民法典》第1247条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被遗弃的动物伤人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三人过错造成动物伤人

《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号:灌云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3民初4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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