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28日晚,中学老师王老师(化名)在检查完在校学生就寝情况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骑行途中意外摔倒,昏迷不醒。路过群众发现后报120医院抢救。11月16日,王老师因特重型颅脑损伤引发多种疾病救治无效死亡。
11月10日,王老师的丈夫作为申请人向当地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6月5日,当地人社局作出《关于不予认定王老师为因工负伤的通知》,认定王老师驾驶摩托车在下晚自习回家的道路上摔倒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不予认定王老师为因工负伤。
闹上法庭
王老师的家属不服,向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决定。王老师的家属不服,一纸诉状将人社局告上法庭。
王老师的家属认为:王老师在下班路上,遭遇意外摔伤,没有证据证明其本人应付主要责任,其所受伤害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和范围。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平正义的立法本意出发,王老师的意外伤亡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被告人社局辩称,本案中王老师系自己骑车回家途中不小心摔倒受伤的,该事故的责任在于王老师本人,更何况原告至今也未提供该事故责任在于他人的证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王老师驾驶摩托车在下晚自习回家途中摔倒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法院判决维持了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律师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得出,认定工伤起诉有两个要素,一是要符合下班途中,二是要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王老师之所以不能被评定为工伤,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王老师受到事故伤害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王老师在学校学生宿舍检查学生就寝情况后从学校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事故,符合“下班途中”的条件,但其不符合第二个要素。而且本案中也没有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事故出具的认定书。因此王老师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也不符合其它能够认定为工伤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