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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打后泄愤还手,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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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鹃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2020年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家中因家庭积怨与嫂子朱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哥哥刘某乙用花盆砸向被告人刘某甲,未能砸中,随后,被告人刘某甲与朱某、刘某乙发生拉扯,被邻居劝开,在被劝开后,被告人刘某甲因心里“气不过”又手持木棍上前对朱某、刘某乙击打,致朱某、刘某乙头部受伤。经鉴定,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认识误区:从大众认知来说,一般会认为,对方对自己先动手,自己还手是常人都会做出的事情,这是正当防卫,如果否认刘某甲此时有正当防卫权,就意味着刘某甲只能逃避或者忍受刘某乙继续殴打。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刘某甲对刘某乙反击,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刘某甲何罪之有?之所以陷入这样的误区,是因为我们对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熟悉,实施正当防卫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紧迫性);3.具有防卫意识(主观正当性);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案情中显然已经表明刘某乙的不法侵害(向刘某甲砸花盆)已经消失,并且在被邻居劝架后,不法侵害也已经丧失了紧迫性。那么,后面刘某甲因为内心“气不过”而手持木棍击打朱某和刘某乙的便属于泄愤行为,同样也就属于新的不法侵害行为,即故意伤害行为。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典型意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认定正当防卫,除了要考虑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意图、限度等法定条件以外,还需要立足具体案情,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等因素,准确认定正当防卫。本案中刘某甲、刘某乙两家因日常生活上纠纷,多次发生争吵,案发时双方发生撕扯行为,显然是发生在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刘某甲挣脱后,在有邻居拉架情况下被邻居劝开,刘某甲又手持木棍击打朱某、刘某乙,致朱某、刘某某头部受伤。客观情况是刘某乙、朱某的行为缺乏进一步损害的急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也未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引发极大心理恐慌。而刘某甲因“来火”却采取从房间拿出木棍击打刘某乙、朱某二人头部的方式。刘某甲实施这种所谓“防卫”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有明显、重大悬殊,严重不相称。刘某甲的击打行为不具有防卫意图,属于泄愤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要件。 

在这里还是想善意的提示大家,理性克制才是避免冲突和伤害的根本。在日常生活发生纠纷时,务必要保持冷静和克制,理性、和平地解决矛盾纠纷,退一步海阔天空,不必因为生活小事引发大事件。发生在亲友之间的轻微暴力,应优先选择其他制止手段,而非径直选择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这更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契合我国文化传统。
案号: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2刑初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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