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系金品公司木工,金品公司未给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15年1月1日,李某在工作中不慎被钢管砸伤脚部。2015年12月4日,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双方调解,金品公司支付李某赔偿款28000元,李某不得再与公司发生任何纠纷。
2017年10月,李某被鉴定为工伤十级,李某向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金品公司支付李某工伤待遇,劳动仲裁委与一审法院均支持了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金品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3368号)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二审法院认为,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该协议约定对李某而言是显失公平的,符合可撤销情形,金品公司应当支付李某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那为什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显失公平?
一,因李某与金品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系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前,李某不能明确自己的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情况,缺乏应有的判断力。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李某的法定赔偿额远超出双方约定的28000元,故该协议约定对李某而言是显失公平的,符合可撤销情形。
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应该如何去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发现或者认为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请求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