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过一次贼就永远是贼吗?
赵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决定洗新革面、从新做人,虽寻找了多份工作,但都因犯罪经历,被应聘公司拒绝录用。2017年7月,赵某去某物业公司面试,在被问到有无犯罪记录时,赵某支支吾吾、模棱两可,公司也就没有继续追问下去,后赵某被该物业公司录用,担任物业小区保安一职。找到工作的赵某也十分珍惜,工作勤勉,兢兢业业,脏活累活抢着干,因表现出色,年底被公司评为优秀敬业员工奖。
次年,赵某服务的小区有多户人家被盗,一时之间人心惶惶,都说是小区里肯定有惯犯隐藏。这日,一住户家中着火,消防队又未及时赶到,孩子还被反锁在家中,防盗门结实,物业与群众一时无法破门救援,眼看孩子要被烈火吞噬,众人无计可施。突然,有一个身影冲了上去,在地上捡到一根钢丝熟练地插入锁孔,只几下便打开防盗门,孩子得救了。
数日之后,小区流言四起:“就那个人,一根钢丝就捅开防盗门”“怪不得我们小区连续被盗”“不会吧,他还救了那小女孩呢,不象是坏人呀。”“人心隔肚皮呀,他要是好人,又怎么会坐牢呢?”“对呀,这人要是还留在小区,我们怎么安稳?”
刚刚出院的赵某,便接到物业公司的一封信函:
1、您这几日在医院就治的费用由我公司全部负担;
2、对于您见义勇为的表现我公司给予一万元奖金的嘉奖;
3、对于您在入职时没有向公司说明盗窃犯罪经历,我公司经考虑认为这是故意隐瞒,并且小区居民也不同意您继续从事物业工作,故决定终止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望您理解!
面对公司的信函,赵某无言以对,只能默默地离开小区!
物业公司终止赵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观点一:物业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违法,应当继续留用赵某。
1、赵某入职面试的时候并没有故意隐瞒,只是他没说清楚,而公司也没继续问下去,这不能构成欺诈。
2、赵某虽有盗窃史,但那是过去的事情,他已经为他的过错承担了责罚。既然服刑完毕,就应当既往不咎。
3、赵某已经痛改前非,就应该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他工作兢兢业业,而且舍己救人,若因此被开除,令人心寒。
观点二:物业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合法,赵某不应继续在物业工作。
1、赵某入职面试的时候应当如实说明其犯罪经历,而不应该蒙混过关。
2、赵某既然有过盗窃史,就不能够从事物业保安的工作。
3、赵某虽然舍己救人,但一码归一码。救人该奖则奖,隐瞒罪史该开除就开除。
律师解析:虽然我很同情赵某,但不得不说,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1、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即便用人单位没有追问,赵某在入职时也应该主动如实报告。
2、赵某靠蒙混过关的方法,隐瞒了其犯罪经历,足以影响到物业公司是否录用,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即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无效。
3、赵某有盗窃罪史,而保安工作是不准许曾因故意犯罪被处刑罚的人员担任,故赵某不能继续在物业公司留任保安职务。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不得担任保安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