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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表不实言论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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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婷婷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17年李某在新浪微博上注册了网名为“神木假户口迷案”的账号。2019年起李某在该微博注册账号上发布标题为“给公安部写100多封都注销不掉的神木假户口”、“神木市省委书记、市长同时被偷偷降职查处了”、“神木市副市长同政府七部门及中鸡镇政府视法律为无物”的帖子,上述帖子阅读量达116万余次,转发量2000余次。2019年李某又在天涯社区注册网名为“不食人间烟火313”的账号。后李某在该社区注册账号发布标题为“比房姐龚爱爱更奇葩的神木假户口谜案”、“比房姐假户口更奇葩的神木假户口谜案”的帖子。上述帖子所载内容经神木市公安局、榆林市公安局、陕西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神木市监察委员会调查后,认定为不实信息。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6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

二、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纸质笔记本一本、黑色联想笔记本一台、白色U盘一个、红色U盘一个、黑色三星相机一部、白色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其他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返还被告人李某。


典型意义

从大众认知来说,一般认为:寻衅滋事是指现实生活里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在网络上发表抹黑他人的言论顶多算诽谤。这种想法是有失偏颇的,主要原因在于大家对公共场所的理解存在一些漏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此条规定就明确表明公共秩序既包含大众普遍理解的公共秩序以及网络公共环境。

在网络上发表不实言论而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形从构成要件上来说,主观上需要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从客观上来说需要造成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对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应以行为时的全部具体状态为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活动的重要程度、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活动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是判断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重要依据。在网络环境中主要通过发表不实言论的频次、不实言论的阅读量以及转载数量等数据来判断。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同样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网络时代,谨言慎行,有时甚至一个平常很不以为然的行为,只要经过网络传播放大,就可能会有大麻烦。平时看似问题不大的口无遮拦、为所欲为,随时都可能成为身陷囹圄的大坑。因此了解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能够更好的约束我们在网络上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案例来源: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20)陕0881刑初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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