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底,原告王某某和被告李某某通过介绍人介绍认识,2019年1月8日,双方见面,被告告知原告可以继续发展,并通过介绍人叫原告给被告钱,因此2019年1月14日原告王某某转给被告李某某2099元见面礼,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要了一些钱。2019年3月2日双方确认关系,被告承诺以后会和原告结婚,从此被告一有需要便以各种理由向原告要钱,原告就把被告当作结婚对象,所以对被告有求必应。2020年2月,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他人订婚。
王某某认为自己从2019年1月8日开始陆续较大额转款给李某某,累计金额为31879元,这些款项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而李某某与他人订婚,赠与条件丧失,李某某因此取得财物应当予以返还。
王某某多次找李某某退还转账款项,李某某不肯返还,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附条件赠与财产31,87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原告多次向被告转款,被告也接受了该钱款,双方有达成赠与的合意和实践。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原告自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通过微信多次、小额度向被告转款,其中不乏诸如“520、2099”之类的金额,而这样的赠与更有可能是原告为了表达自己情感上的慰藉及特殊节日为表达爱意而赠与被告财物,属于一般赠与,钱款一旦交付,赠与行为即完成。而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更多指的是彩礼或者大宗、大额特点的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故原告主张系附条件赠与无充分证据证实,原告申请撤销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并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甲男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某某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未能结合本案实际,严格区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赠与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导致对案件事实定性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上诉人王某某向被上诉人李某某多次转账的性质。上诉人自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向被上诉人转款共计31,879元,被上诉人收款表示接受赠与,赠与人所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上诉人主张其赠与系以被上诉人与其缔结婚姻关系为义务的赠与,被上诉人主张其所接受的赠与系上诉人无条件赠与。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系附结婚义务的赠与无充分证据证实,上诉人未提供明确证明双方有结婚合意并且以此为条件进行赠与的证据,上诉人对交往期间被上诉人有无其他交往对象不清楚,有关介绍人的陈述无其他佐证,上诉人多次主动自愿转账,转账金额与转账日期也多含有增进情谊的特定含义,不属于传统习俗中的有婚约状态下的彩礼,故本院不支持上诉人撤销赠与的主张,不支持返还赠与财产31,879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大多数人在陷入恋爱后,给另一方花钱似乎就变成了理所当然,一旦分手,花了的钱怎么办?
案例中,王某某要求李某某返还的就是恋爱期间的款项,从判决结果不难看出,是否要返还,转账款的性质至关重要!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首先要区分转账的性质是属于借款还是赠与,通常来说,在谈恋爱期间一方为另一方正常花费或者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诸如1314、520、888、666等金额),特别是在特殊的日期,如情人节或者七夕之类的,一般是会被认定为对于另一方的赠与,这部分的转账是不能够要回的。
其次如果说转账的钱是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那么这部分的转账按法律规定是可以要回的,但如何来证明转账是借款,这是需要转账方来证实的,恰恰是这一点,很难做到。
法律条文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案件来源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湘11民终2355号
案 由: 赠与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0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