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裁判归纳
原则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未主动公开信息这一行为对特定主体的权利义务造成了直接影响,法院也会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但书的规定,判决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而违法。
尤其是处理征地拆迁安置相关信息公开申请时,因拆迁安置工作所涉的利益群体广泛、信息内容较为敏感,行政机关通常做法是征询第三方意见后决定公开与否,而忽略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将征地拆迁作为主动公开信息的规定。
典型案例
1、(2019)赣7101行初953号陈鸿嫣诉南昌市东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陈鸿嫣申请公开南昌硅酸盐制品厂及周边地块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包含补偿资金总额、已支付的户数及数额、未支付的户数及数额。被告东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其提供了一份《南昌硅酸盐制品厂及周边地块兑付情况表》作为答复。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兑付情况表》仅有总户数和总支付数额,没有分户补偿情况,而按照规定,分户补偿安置情况应该属于主动公开信息的范畴,被告未公开上述信息,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2、(2019)最高法行申3804号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拆迁工作开始前,潮安区政府发布过《关于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但该《通告》仅对拆迁范围、协议签订时限等予以了说明,并未告知具体的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龙湖镇鑫信服装厂提起诉讼后,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再审中,最高院纠正了一审、二审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作出的驳回判决,认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具有依法主动公告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的法定职责。被征收人就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公告法定职责提起诉讼,无须承担其已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证明责任”,“ 鑫信服装厂所属房屋系国有土地上房屋,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潮安区政府未依法公告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的行为,对其权利产生实质影响,鑫信服装厂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判决潮安区政府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违法。
律师建议
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改,进一步扩大了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和深度,尤其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信息方面,不论是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抑或是法院判决,都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避免类似诉讼,相关义务主体需注意规范征收程序,及时公开征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