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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物品坠下楼,到底找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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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婷婷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2020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胡某称其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期6栋1单元××楼的玻璃屋顶被高空坠物砸坏,导致玻璃顶出现两处破损,坠落物为两个,一个是砖块,一个是铁质‘榔头’型物体,经胡某与物管查找,疑似6栋1单元1808号房的物品高空坠落所致。胡某遂联系该房屋主人罗某,罗某称:其房屋前段时间违建拆除,可能砖头是从其家中掉落,愿意承担胡某玻璃顶其中一处破损的损失,但家中并没有‘榔头’型物品,不愿承担胡某的全部损失,民警现场调解无果……”据事发后照片显示,胡某家中玻璃屋顶确被砸毁两处,另有花盆被砸坏,物件为一块砖头和一块铁质榔头型物品。因与1808业主罗某协商不成,胡某将该栋楼2-17楼业主连带起诉至法院,请求承担其被砸毁玻璃棚的修理费。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应由1808号业主罗某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理由:1、《接(报)处警登记表》中罗某已自认房屋因违建拆除,可能砖头是从其家中掉落,且愿意承担胡某玻璃顶因砖头掉落遭受的损失;2、根据微信群聊天记录及胡某本人陈述意见相互印证,事发时仅有一声巨响,这排除了砖头与铁质榔头型物品先后落下的可能;3、根据拆除违章建筑的记录,罗某家中在7月22日拆除违章建筑,其家中遗留有砖块或是其他铁质物品未及清理,具有高度的可能性;4、根据举证责任划分规则,在胡某提供的证据已达到高度可能性要求,罗某未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来证明其尽到相应管理、维护义务或者没有抛掷物品的证据,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判决被告罗某向原告赔偿玻璃棚修理费3200元。

认识误区:从大众认知来说,侵权行为的发生通常伴随着主观的恶意,本案中砖头、“榔头”并不是罗某动手砸的,为什么还需要他来承担赔偿的责任呢?这是不是对罗某来说有失公平呢?存在这种误区主要是不理解《民法典》措辞中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这句话表明此类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承担采用过错推定原则,需要原告主张的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侵权,或者对证明其侵权的证据进行反驳。本案中,被告罗某并没有提供有力证据反驳原告胡某的证据,因此可以推定罗某对自家坠落物品存在过错,当然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师建议:

高空坠物是十分危险的事情,小小的一个物件坠落都可能造成很严重的后患,这个案件中砸到的仅仅是玻璃,也有很多此类高空坠物案件造成了人员的伤亡,所以,不管是住户还是行人一定要随时保持安全意识,防止高空坠物伤人事件的发生。在这里,为大家提供一些能够有效防范高空坠物的建议。

1、路过高层建筑的时候,尽量走有防护的内侧,可增一分安全保障;或选择贴着墙根行走,因为高空坠物的运动轨迹会是一条抛物线,靠着墙根一般不会被砸到。不要只顾低头玩手机或跟朋友聊天,最好先抬头看看,然后快速通过。

2、在各楼梯口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居民避免高空抛撒垃圾。

3、小区物业最好在每栋楼下合适位置安装专门用于监控高空坠物的摄像头,起到震慑高空坠物行为和事后追责取证等作用。

4、加强高层建筑玻璃幕墙以及门窗玻璃的安全防护规范措施。注意检查窗户边沿螺丝、窗扇及窗网边框是否出现松动脱落。

5、不在阳台栏杆边缘摆放花盆,不在窗户外悬挂杂物。

6、监护好自己的小孩,从小培养他们的文明习惯;不在自家阳台和楼宇顶层天台等危险的地方嬉戏打闹和玩耍,防止发生高空坠物 。     7、刮风下雨天要尽量减少出门的频次;大风暴雨天气,是坠物的高峰时段,更要加以小心。

8、不高空抛物,邻里之间相互提醒远离危险,不站在广告宣传架子附近避风、打扑克、下棋,也不靠高楼太近,更不能在枯朽的老树旁边活动。最好选择平坦的地点活动,诸如公园、街心花园等。

9、定期检查老式楼房外置式雨水管道与外立面的连接处是否牢靠,防止管道脱落伤人事故。


案件来源: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民初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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