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9日10时29分、10时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内容涉及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同时其发布的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律师解析
英雄烈士用鲜血、生命捍卫祖国领土,其名誉、荣誉不容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面对南京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很多人心中不免有发下疑惑:
1、发生于2021年2月的行为,为什么能适用2021年3月1日才生效的法律规定?
这个问题主要是涉及到刑法的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时效)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最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但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也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本案的行为发生于2021年2月,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仇某明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可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之量刑比寻衅滋事罪较轻,故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诉仇某明。
2、仇某明的行为为何会被认定为犯罪?
为防止造成再次不当传播,笔者不再重现“辣笔小球”微博内容。仇某明微博有250万粉丝,其发布的相关信息阅读量大,传播量虽然无法确定,但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严重损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严重损害卫国戍边军人形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追诉。
基辛格在《论中国》中说过:“中国人总是被他们之中最勇敢的人保护得很好。”无论什么时候,我们之中,总有那么一群最勇敢最担当的人,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他们就是鲁迅先生所说的中国人的脊梁,但他们逝去后,保护他们不被一些说话不负责任的人信口抹黑就是我们被保护活着的人需要做的事情。
无论是从法律角度来说,还是从道德角度来看,仇某明的行为都具有冒险性、危害性。英雄不容亵渎,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堆堆白骨、处处伤痕,一寸江山一寸血,民族的伤痛是我们每个人永久的记忆,决不允许任可人触碰。对于那些调侃、歪曲历史,诋毁、亵渎英雄烈士的不法行为,我们必须要举起法律的武器,让质疑、侮辱英烈者为之行为付出沉痛的代价。
再此,善意提醒那些把互联网当做法外之地,寄希望于通过出格言论博出名的“朋友们”,很有可能吸引眼球的同时也引来牢狱之灾。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三十五、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