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年×月×日原告甲驾驶两轮电动车与被告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甲严重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甲、乙付事故同等责任。涉案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应视为机动车。
法院查明:
案涉电动三轮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争议焦点:
案涉电动三轮车虽已投保非机动车责任险,但经鉴定为机动车,是否应承担机动车交强险责任?
法院认为:
被告乙所持有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非机动车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应当在非机动车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偿。由于按照政策规定,电动车(包括电动三轮车)没有被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机动车目录,保险公司无法为电动车提供交强险办理业务,故在被告乙无法为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要求其按照机动车交强险承担责任,不具有合理性。
超过非机动车责任险部分,依照原被告在事故中的责任,各自按责进行承担。考虑到被告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实际上是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乙承担65%的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在非机动车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乙承担65%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次交通事故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增加机动车方10%-20%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判决机动车承担65%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很多人不解,既然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却为何没有承担机动车交强险责任呢?
省高院民事审判咨询(2013年第二期)中规定,“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公安机关根据机动车认定标准将电动车或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认定为机动车时,鉴于目前电动车在登记管理以及交强险的承保上我国还处于滞后状态,如因非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而无法投保交强险,车辆所有人也无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判决其违反法定义务(即投保交强险)而承担交强险的民事责任有失公允……”。
本案中,被告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但在实践中无法投保交强险并非被告乙主观意愿所致,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不能通过保险公司分担损害,故不宜直接认定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