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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擅自爬窗摔伤,为何学校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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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晶晶  来源:  阅读:

近年来,中小学校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学生及其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的案件比比皆是,本是一方净土的学校也因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2019年2月,高中学生小凡(化名)爬窗从三楼教室内摔至楼下受伤,随送医院救治。后经鉴定,小凡胸髓损伤后遗截瘫评为二级伤残,颅脑损伤后遗软化灶形成评为十级伤残。

由于受伤发生在校园,必然涉及到学校承担的责任,那么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如果学校要担责,那么责任大小如何界定?对此小凡家长与学校各执一词,闹至法院。

双方说法

小凡家长方:

小凡摔伤的原因是学校窗户上没有安装防止可能发生外坠的保护措施,学校本应当预见这一安全隐患却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惨剧;本案发生的时间为上课期间,小凡来回走动,,但班主任未对小凡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是教育管理的缺失。故应认定学校未能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校方:

1.学校制定并公示了系列校纪班规和安全教育制度,并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已经尽到法定任务。学校注意义务只能与其职业特征和预见能力相适应,而不宜夸大或缩小。

2.小凡是已满十六周岁的高中学生,已经具备对事物的完全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其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不听学校教育,擅自离校大量饮酒,并且酒后擅自翻越窗户,最终酿成惨剧,其受伤与学校无关联。

3.在事故发生时教室窗户上的防护网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发挥防护作用,案发的教室地面距离窗台的高度完全符合国家设计规范。

4.小凡从教室内向教室外翻越,是其主观上积极追求的后果,当天值班老师发现时,小凡已经跳出窗外,根本没有时间和机会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诚、制止。

法院判决

经历了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定:小凡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作为年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其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最终导致其从三楼教室内摔至楼下受伤,应当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而案涉学校是一座封闭式学校,承担着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义务。小凡在晚自习期间从三楼摔至楼下,说明学校在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隐患,故酌定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学校之所以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其具有过错,所谓过错就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教育、管理职责实际上就是指教育机构负有的对在教育期间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违反了该职责,教育机构就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对于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如下,学校或教育机构可作参考。

1.教育机构必须确保其园舍、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符合规定的标准,并要求教育机构在发现存有不安全因素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2.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药品、食品、饮用水及教育教学和生活用具的义务。

3.尊重和爱护未成年人,不得进行任何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4.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制度。发现存在管理混乱,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5.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或校外活动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义务。

6.明知或者应知未成年人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7.确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生理与心理健康的义务。

8.未成年人在校或在园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时,教育机构应及时采取救治措施。


注:本文改编自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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