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为某物流公司职工。为了加强团队建设、丰富职工活动,物流公司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李某参加了此次旅游活动。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受伤。后向密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密云人社局认为,李某是在自费项目中游玩受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李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行初287号)
法院判决:
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
律师点评:用人单位组织集体活动,目的在于加强团队凝聚力,增强员工协作能力,从而提升工作效率。李某受伤时参加的仍然是公司组织的活动,而非其个人脱离集体的单独行为,因此团建活动虽然不是直接以工作为内容,但与工作相关,应当视为工作的延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