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原告甲女以被告乙男隐瞒精神病史,婚后时有情绪失控发生,具有沟通障碍,造成了双方感情逐渐淡漠,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之间的婚姻关系。
法院查明
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经人介绍认识。x年x月x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乙男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持有精神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级,每月需要到医院领取药物进行治疗。近些年,被告的精神状况较好。原、被告登记结婚前,被告已经告知原告其脑部患有疾病。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时,登记处工作人员曾指出被告乙男持有残疾人证,需要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才能登记结婚,并当场询问了被告监护人的意见。经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后,工作人员当场为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乙男仍每月去医院领取药物以稳定病情,期间由原告代为看管被告经营的小卖部。2020年12月18日,,原告甲女以被告乙男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本院撤销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
被告自认其婚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故被告所患有的精神疾病应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应当于婚前告知另一方的重大疾病。被告辩称其已于婚前告知了原告其患有该精神疾病,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被告并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在结婚登记前向原告履行了该告知义务。故,原告可以被告未在婚前主动告知重大疾病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但是,即便被告婚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有的重大疾病,原告请求撤销婚姻也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原、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已经指出了被告持有残疾人证,而被告生理上并无任何残疾。此外,工作人员在结婚登记现场询问了被告监护人的意见后才为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再结合被告已明确告知原告其脑部患有疾病,以及被告每月均到医院领取药物以稳定病情的事实,原告在结婚登记之初应当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应已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原告如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仍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案例中的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要求撤销婚姻,那足以导致婚姻可撤销程度的重大疾病有哪些?原来的《婚姻法》、现行的《民法典》都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重大疾病,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该法还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同时,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以及其他重型”,这些病情有可能导致婚姻被撤销。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患有以上疾病的人就不可以结婚?
当然不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完善,患有上述疾病的人可以结婚,但前提是需在婚前告知对方,让对方明知病情的存在,婚姻就具有法定效力。
还需特别提醒的是时间:如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撤销的时间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之日起计算一年。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案件来源
案 号 (2020)浙1004民初56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