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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2年,保险公司就能以超过诉讼时效拒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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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震超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石油公司在安邦财险公司处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石油公司申请和安邦财险公司同意,增加了职工赵某作为被保险人。2016年4月14日,赵某在石油公司工作时使用割刀时不慎摔落,造成受伤并手术治疗。但保险公司认为上述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向安邦财险公司报案,且事故发生至今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故安邦财险公司予以拒赔处理。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法》的规定是特殊法规,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应该优于普通法《民法总则》的规定予以适用。故诉讼时效应当按照《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适用。

法院观点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以看出《保险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的,其性质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无异,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安邦财险公司向赵某支付保险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二年的诉讼时效。但该二年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相同,并非立法时设立的一个优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属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寿保险的五年诉讼时效期间,才属于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故在《民法总则》生效后,原《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二年已经变更为三年,《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二年期间亦应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所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赵先生向保险公司的主张应当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赵先生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律师提示:

诉讼时效的意思是权利人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过了这个时间,就可能面临丧失了法院对其的保护,即丧失胜诉权。立法者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为了让权利人尽可能早的去主张的自己的权利,不要出现在权利上睡觉的现象。长期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不仅导致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同时时间过长也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大家应当尽早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对上述问题还有疑问,可以请教专业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2019)苏01民终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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