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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购买但借名登记的房屋能排除法院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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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志良  来源:  阅读:

【案情简述】

陈丽一直在国外工作生活,2016年在国外与丈夫因感情不合进行了离婚。陈丽与张军系初中同班同学关系,在张丽回国期间参加同学聚会时,双方开始接触。张军所欠债务较多,后因夫妻关系不好发生离婚。张军得知陈丽也是独身,便开始追求陈丽,陈丽虽对张军的追求保持谨慎态度,但也逐渐觉得张军本人豪爽、关心体贴、值得信任。

陈丽为能在国内长期照看父母并便于和孩子生活,就委托张军帮其寻找合适房源,并出具书面委托书,由张军代理陈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等。2018年2月,张军帮助陈丽购买了一套某小区房屋,陈丽由此更是增加了对张军的信任。

后陈丽考虑孩子家庭教师及家庭保姆居住方便,让张军在同一单元帮其再寻找购买一套房屋。2018年5月,在某房产中介处找到合适房源后,陈丽自行与房屋出售方刘芳芳谈妥价格及付款方式,并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后同样向张军出具书面委托书一份,委托张军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在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前一周,张军利用陈丽的信任,说自己在离婚时,把所有资产都给了妻子,儿子看到其亲戚有新房住,一直要一套新房子,能否将陈丽购买的房屋暂时登记在张军名下,将房产证给儿子看看后,等到两年后再变更过户给陈丽。陈丽询问其是否有债务,张军陈述绝对没有,并称不会害陈丽。基于对张军的信任,陈丽同意了该要求。后张军将房屋申请登记在了自己名下,并在陈丽回国期间将产权证书给了陈丽,陈丽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入住。

2019年,因张军拖欠债务100多万元被他人起诉到法院后进行了执行,查封了登记在张军名下而由陈丽购买的房屋。陈丽得知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房屋有其出资购买并提供了购买合同及房款转账记录,不应当被执行。

【法院处理】

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归属的依据,案涉房屋登记产权人为张军,陈丽虽出资购买案涉房屋,但仅享有要求张军产权变更登记的债权,无权主张法院排除执行。因此根据相关规定,驳回了陈丽异议请求。

【争议焦点】

虽全资购买并占有,但房屋产权登记他人名下,出资人是否享有所有权并能排除执行?

【律师评析】

一、房屋所有权享有的依据

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权属的转移,不仅需对不动产本身的转移占有,还需要对不动产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不管根据我国《物权法》还是《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对不动产享有所有权,一般应当经登记产生,未经登记,不享有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的,应当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否则,受让人不享有所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应当经登记后生效。

本案中,案涉房屋虽有陈丽真实意思出资购买,并占有使用。但因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登记至陈丽名下,而仅转移登记张军名下,故根据法律规定,张军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陈丽不能主张排除司法执行

首先,不动产登记具有社会公信力,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应进行登记生效,主要是为了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既是对物权人的保护,也是使他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产权人享有物权效力,从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本案中张军的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张军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申请法院的对案涉房屋执行查封合法有据。

其次,根据我国关于执行异议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针对已登记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第三,陈丽虽出资购买并实际占有案涉房屋,但不属于登记产权人,故依法不享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其与登记产权人张军间的法律关系,仅享有要求张军配合办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权利,即不动产交付债权。

综上,陈丽因不享有法律规定的物权,故无权主张排除司法执行。如因案涉房屋被强制执行导致的损害,应当向张军主张权利。

【律师建议】

房屋购买人应知道,对作为不动产的房屋产生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应当以登记为准。房屋作为公民生活的重大资产,在购买房屋时,应当谨慎处理,不要轻易将出资购买房屋以他人名义购买或登记,防止产生重大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

1、《物权法》

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时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应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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