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受援人A某、B某系夫妻关系,受援人的儿子C某与D某曾系夫妻关系,E某系C某与D某的儿子、受援人的孙子。2015年被申请人与C某离婚,E某随C某共同生活,2018年1月26日,C某因病死亡,E某从出生至今一直由两受援人抚养照顾至今。因D某多年来未对E某尽到监护和抚养责任,两受援人想要变更孙子的监护权,由他们做孙子的监护人。
王琴娥律师于2020年5月作为援助律师,接受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承办该案。王律师在与受援人面谈,详细分析案情后,考虑到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具体到本法案中,D某作为E某的母亲,在父亲死亡的情况下,是E某的唯一法定监护人,但其又长期不履行对E某的监护职责,未成年的E某一直由祖父母实际进行着抚养、照顾等监护义务。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爷爷奶奶,不但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为此,本案得到了溧阳市检察院的大力支持,并以公益诉讼的名义加入并支持起诉。
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王律师主动积极与法院、检察院多次沟通,特别是对被申请人D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被申请人最终同意了王律师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D某作为E某监护人的资格;二、指定申请人A某、B某为E某的监护人。
王律师通过办理该法律援助案件,为监护缺失儿童营造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履行了援助律师应尽的社会责任,达到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