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点评:
此案被媒体称为“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可以说国内“刷脸时代”已经来临,从身份审核到线下支付,从乘坐地铁到取快递、领养老金,“刷脸”正在变得一路畅通。,人脸识别技术进步带来了更快的技术创新与应用,带来了更多的经济收入,同时也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人脸识别是否存在泄露隐私的风险?密码可以更换,但人脸却不能更换,一旦人脸库被黑客攻击,人脸识别系统可能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安全问题。在人脸识别的信息安全保护还需要提高到一个更高的级别之前,人们对自身的隐私安全保护应当更加注意,本案从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出发,认定强制“刷脸”超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要求,不具有正当性,从而保护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
二、案情简介:
2019年4月,郭某支付1360元购买野生动物世界“畅游365天”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郭某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录入指纹、拍照。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客户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更换了店堂告示。2019年7月、10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某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其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
此后,双方就入园方式、退卡等相关事宜协商未果,郭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并以野生动物世界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其赔偿年卡卡费、交通费等损失,并删除郭某个人信息等。
三、裁判要旨:
本案双方因购买游园年卡而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后因入园方式变更引发纠纷,其争议焦点实为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评价和规范问题。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虽未予禁止,但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即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征得当事人同意;个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确保安全原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被侵害时,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户在办理年卡时,野生动物世界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告知购卡人需提供部分个人信息,未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其他规定,客户的消费知情权和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未受到侵害。郭某系自行决定提供指纹等个人信息而成为年卡客户。野生动物世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其行为本身并未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的原则要求。
但是,野生动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间将原指纹识别入园方式变更为人脸识别方式,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郭某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故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的相关内容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对郭某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郭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野生动物世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双方在办理年卡时,约定采用的是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野生动物世界采集郭某及其妻子的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要求,故不具有正当性。
法院判决,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删除原告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原告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2019)浙0111民初6971号
三、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