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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有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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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琴娥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被告人颜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婚后生子李某1,因感情破裂,2009年二人诉讼离婚。2011年3月1日,本院对二人离婚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在准许二人离婚的同时,对婚生子李某1的抚养权及另一方的探视权也予以确认。本院(2011)阜民一终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颜某离婚;二、婚生子李某1由颜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李某1抚养费3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至钱虹光18周岁止)。李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年寒假期间到颜某住处将李某1接到其居住处共同生活10天,于每年暑假期间到颜某住处将李某1接到其居住处共同生活20天,每次探望期满后,李某应按期将李某1还至颜某处。李某、颜某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如有变动,必须及时通知对方,该探望方式直至李某1满18周岁时止。

上述判决生效后,2011年至2017年期间,李某多次到颜某处行使探视权时遭颜某及其家人阻拦。经派出所多次调解,颜某仍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因颜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分别两次向颜某下发执行通知书,送达后颜某仍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颜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根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民事判决书及诉讼卷宗、户籍信息、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移送侦查函、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传票存根、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石首市公安局横沟镇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李某自书、执行案件立案登记信息表及公告、居住证信息表、社保个人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函、执行笔录、情况说明及短信记录、出警证明、现金缴款单、鉴定意见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原判鉴于颜某有自首情节,无前科,本案系因子女抚养问题引起,颜某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颜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颜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称:1.李某自离婚后多次携带铁棒、刀具到其家殴打家人、张贴大字报辱骂家人、到其所在任职学校闹事,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家人和孩子的利益;2.李某除支付一笔1.2万元抚养费外,并未按照民事判决内容每月支付抚养费,也不在规定的探视时间内履行探视权;3.法院两次下发执行通知书,其均不知情,因2015年后李某未再和其联系要求探望孩子,属于自动放弃行使探视权,其没有协助执行的义务,期间,其亦积极与法院、公安人员联系,并多次协助李某看望孩子,是孩子自己深知李某的为人,不愿意跟李某走,其已履行协助义务;4.石首市横沟镇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属实,明显偏袒李某,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其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宣告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

对于上诉人颜某提出法院两次向其下发执行通知书,其均不知情的上诉理由,经查,在卷证据载明,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月、2017年7月两次向颜某邮件送达执行通知书,收件人均系颜某的父亲乾某,后又于2017年8月向颜某公告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程序并无不当。颜某在侦查阶段对其父亲将两次接收的执行通知书转交给其以及没有及时将更换的住址告之法院亦予以供认,对2016年执行法官到其家中并前往深圳找其面谈,亦均明知。故上述上诉理由与所查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上诉人颜某提出其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不应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上诉理由,经查,颜某提出李某行使探视权时严重侵犯了孩子及家人的利益,但自离婚判决至今,颜某并未通过法律途径来中止李某的探视权。相反,根据在卷证据,其明知自己对已生效判决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且在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采取对人民法院执行通知置之不理、逃避等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拒绝执行已生效判决内容,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李某在行使探视权时虽有不当行为,但并不是颜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定事由。故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父母离婚,不改变孩子与父母任何一方的亲情关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配合的义务。

案例中的被告人颜某,在离婚后的2011年至2017年,长达六年多的时间里,以各种方式阻扰前夫李某探视孩子,对派出所的调解、法院的执行等均不予理睬,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履行。被告人颜某的行为,最终使的检察院提起公诉,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建议离婚父母,不论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还是满足不共同生活一方的情感需求,都应积极配合探视权的正常行使。而不是像案例中的钱芳,过激的阻扰探视方式触犯了法律、使自己获刑,势必给孩子的将来造成巨大影响。

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38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刑法》第313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来源

审理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皖12刑终56号

案  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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