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于2017年到江苏某某策划公司应聘工作,在面试环节被问到婚姻状况时,小刘回答未婚,并且在未来两年内不打算结婚,面试笔录有小刘签字。在入职成功后,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九条中约定 “职员在面试期间,如有隐瞒及虚报婚孕状况,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2018年1月,公司发现小刘有妊娠反应,经查得知小刘入职时已婚状况,并且当时就怀有身孕,于是书面辞退了小刘,理由是入职期间隐瞒了已婚已孕事实,违反了劳动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小刘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针对小刘隐瞒婚孕以及公司辞退的行为的不同观点:
观点一、公司有招用人员时享有知情权,小刘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观点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制的,而婚育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小刘无需向公司汇报。
观点一、如果公司知道小刘已婚已孕,就不会录用小刘,小刘的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司作出是否录用的决定,其行为构成欺诈。
观点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所以婚孕不能成为拒绝录用的理由。
观点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如有任何隐瞒及虚报,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合同的约定
观点二、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劳动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故小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仅就第九条的约定无效。
最终,劳动仲裁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裁决公司与小刘之间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并且赔偿小刘在仲裁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等各项劳动报酬与社保待遇。
律师评析一: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不愿意录取女职工,是为了避免因女职工生育而增加企业负担,因为女职工就生理特征依法享有假期及待遇方面的特别福利。
假期
1、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各地区对此都有所增补,江苏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
2、婚假:国家规定三天婚假,江苏省在此基础上延长了婚假十天。
3、哺乳假: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
4、计划生育手术假:实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假期;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
5、流产引产假:根据怀孕期2—7月不等,享受不少于20—98天的流产或引产假
待遇:
1、婚假、产假、护理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2、孕期在家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律师评析二:
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婚育状况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得因为性别拒绝录用,更不得在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作约定或规定限制结婚生育方面的内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招聘不得询问婚育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的规定——不得歧视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妇女的工程或者工作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