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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理由(九)- 错误认定重复申请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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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玉  来源:  阅读:

相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裁判归纳

实践中,申请人可能因为对已经获取的信息不满而重新提出公开申请,或者因为对政府的某一行政行为不满而恶意提出多项内容相似的信息公开申请,性质上这些申请都可以视为“重复申请”。重复申请信息公开浪费政府资源,行政机关可以拒绝作出答复。但是,一些行政机关在处理类似申请时,未注意到信息的动态变化或者信息指向内容的区别,仅从申请表述来判断是否属于重复申请。带来的不妥之处是,申请人仍然未获知其需要的信息,而行政机关因为不予处理而被法院认定未履行法定职责。

典型案例

1、(2019)陕7102行初3117号许兆衡、马润兰与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原告许兆衡、马润兰2019年3月份时候向被告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案涉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告作出答复,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提供给了原告。2019年7月份,原告再次申请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告认为与前次申请属于重复事项,不再重复公开。法院审理后认为,前次申请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只公开了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并未公开征地安置补偿方案,虽然该公告载明的内容是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的公告,但公告在征求意见后还需要报市政府组织实施。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告的内容与批准后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对原告的该项申请内容已经予以公开,原告的此次申请不重复。

2、(2019)渝0116行初28号彭明彬、文宏林与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原告彭明彬、文宏林2018年3月向被告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防洪堤还房点的商业用地的相关手续即批准文件以及一书四方案的相关信息,被告答复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原告2018年7月份再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第三军医大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工程的征地批复及对应的一书四方案的信息,被告认为该信息与前次申请内容重复,告知不再答复。原告起诉后,法院认为,前次申请防洪堤还房点的相关信息,本次申请第三军医大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工程的相关信息,从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并不能证明原告的两次申请系重复申请。

律师建议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一般认为,重复申请的形式认定需要满足两点:(1)行政机关对此前提出的申请已经作出答复;(2)申请人申请内容与此前的申请一致。重复申请的实质认定也需要满足两点:(1)申请人通过前次答复已经获取了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或者获得了有效的信息获取途径;(2)对不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行政机关已经明确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即,行政机关不仅需要形式上判断申请是否重复,还应实质上确保已经充分履行了检索和告知的义务,如此方能最大限度避免该类案件的败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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