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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自称16岁,网恋自愿发生性关系,难道还构成强奸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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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阿胜  来源:  阅读:

当张某被戴上冰冷的手铐时,一脸的疑惑,惊恐的问道:“女方自称16岁,网恋自愿发生性关系,难道还构成强奸罪吗?”

下面

让小编用自己承办的真实的案例

为你解读

张某到底是否构成强奸罪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份的一天,28岁了还没娶媳妇的张某闲只无聊,像往常一样在玩手机,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认识了一个网页上显示16岁的女的小A。你一句我一言,聊的甚欢,不久便发展为“网恋”。在8月底的一天晚上,两人相约见面,小A化妆后,便将自家的住址发给了张某。初次见面,张某发现小A好像没有16岁,便询问到底多大了?小A仍说自己16岁了。可能是化妆或灯光昏暗的原因,张某也就半信半疑。小编不说,大家也知道后来他俩做了什么事。接下来,在9月份的一天晚上,小A又趁父母不在家的机会,又与张某在自己的房间内约会,在小A自愿的情况下,又发生了性关系。后被闺蜜发现、“告密”、报案而案发。

经公安机关侦查,小A的实际年龄不满12周岁。

【裁判结果】

   经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张某因涉嫌强奸罪被依法逮捕,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认识误区】

1、从大众认知来说,一般认为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的行为,在女方自愿的情况下,是不构成强奸罪的。但各位看官请注意,这是针对年满十四岁或者是成年妇女而言的,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这是奸淫幼女案的年龄“高压线”!

2、有人要说:现代的小孩普遍发育较早,十二、三的岁的人看上去像“小大人”,连刑法修正案(十一)都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降低至已满十二周岁了。恋爱中,在女孩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怎么还构成强奸呢?这似乎对男的不公平,罪刑不相适应。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8月7日)关于强奸罪的量刑情节规定如下:

1.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者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十二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强奸未成年被害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对同一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

(6)有强奸犯罪前科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评案说法】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的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人必须有认识,或者明知女方一定是幼女,或者明知女方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是幼女,在此基础上决意实施奸淫行为的,就具备奸淫幼女的故意。

怎么来评判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作出了详细规定(摘录)或评判依据:

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0.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21.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小编强调:凡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即使她自称16岁了,或者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化妆情况等观察可能不是幼女;即使她自愿,那怕恋爱,女追男,一律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从而构成强奸罪,且从重处罚。因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为幼女,这是法定的统一标准。特别是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更加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

小编期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都降低至已满十二周岁了,对于幼女的年龄界限是否“与时俱进”呢?因为在有的国家、民族,女的结婚法定年龄就是14岁;对于幼女早熟,且虚报年龄,行为人在不知道其为幼女的情况下,经幼女同意性交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注:张明楷著《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出版P780页,在此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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