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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理由(七) 错误认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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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玉  来源:  阅读:

相关规定

旧《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裁判归纳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属于不予公开的豁免情形。但实践中并非所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都可以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不公开,如申请公开征地补偿安置信息的案件,申请人要求公开其房屋所在拆迁范围内其他被补偿人的分户补偿安置信息,行政机关向其他被补偿人征询意见未征得同意,则会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告知。对这类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申请,最高院(2018)最高法行再180号案件判决认为:“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一种非强制性例外,这是因为,第一,权利人对涉及其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拥有决定是否公开的权利,如果权利人同意公开则公开就不成为问题;第二,个人隐私权存在‘可克减性',也就是说,如果与隐私权相对的公共利益足够重要,则允许隐私权为公共利益让步”,“在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并不单纯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更要看是否确实涉及个人隐私以及是否因为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使个人隐私权进行必要的让渡。”

典型案例

1、(2019)鲁01行初406号徐舜刚与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徐舜刚申请公开其所在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补偿的分户补偿安置方案,被告章丘区人民政府认为申请内容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虽然涉及的是集体土地上的旧村改造,但对于分户补偿安置情况是否应予公开,集体土地上的旧村改造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应有所差别,可以参照适用。原告作为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权利人,有权知道分户补偿安置等信息,被告应该向原告公开这些政府信息。

2、(2019)京0108行初701号王嵘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原告王嵘申请公开商品房预售资金出入账明细,被告北京住建委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不予公开。法院审理后认为,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并非一律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决定完全不予公开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第二,经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第三,不公开该政府信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第四,该政府信息的全部内容均属于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或者无法通过区分处理而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项政府信息内容均属于商业秘密且不能区分处理,不予公开缺乏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律师建议

从这些以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告知的败诉案件中我们可以不难看出,行政机关面临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申请时,需要考虑几个问题:(1)行政机关如何判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2)行政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3)以及该信息不公开对公共利益是否会产生影响。针对这三个问题,我们的意见是:(1)应以客观的标准作出判断,再依法按程序作出是否答复的决定。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个人信息的界定。除此之外,也可以要求相关第三方提供发明专利等有效认定,来证明申请信息属于保护范围。(2)征求第三方意见,行政机关一般应采取书面征询意见函的形式,该征询意见应写明回复的期限,不予回复的后果等内容,充分保障第三方的合法权益。(3)公共利益影响的论证,行政机关可采取集体讨论、专家意见作为论证材料,同时向申请人予以书面的说明。

此外,个别案件中如遇到可以区分处理的情况,不能一概以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告知,一些原则上可公开的信息如涉及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对不宜公开的部分作技术性隐匿处理后予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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