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A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其伪造变形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的违法犯罪行为被查获后案发。在审查起诉阶段,受援人因其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不够了解,故未认罪认罚,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5月15日,胡启鹏律师接受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心的指派为A某提供法律援助。胡启鹏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开展工作,第一时间前往法院开展本案阅卷工作。在阅卷过程中,胡律师发现本案受援人未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后积极与本案承办检察官联系沟通,了解到受援人因文化水平有限,未能理解认罪认罚制度,故在审查起诉阶段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胡律师在了解情况后立即联系并会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核实相关证据,与受援人沟通辩护思路。在会见过程中,重点对认罪认罚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受援人耐心告知和释明。受援人在充分理解和知晓认罪认罚制度后后悔不已,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受援人确定自愿认罪认罚后,胡律师联系检察官,沟通本案认罪认罚等事宜后,陪同受援人前往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6月18日,胡律师与受援人前往溧阳市人民法院参加本案庭审活动。公诉人当庭变更量刑建议,由原建议判处被告人A某拘役四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变更为建议判处被告人A某拘役三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经过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处被告人A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