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生活中,有些企业根据工作的性质或者岗位等原因,需要对应聘者进行一些实际操作的,譬如一些机器的操作、机动车的操作等,以确定该应聘者是否具有实际操作经验。那么如果在这个操作过程中受了伤,能否认为是工伤呢?
判定是否属于工伤的最基本的一个条件是双方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则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属于工伤。在招聘考核时因为应聘者尚未被用人单位正式招用,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此种情形的伤亡事故不宜运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
企业招聘时进行操作考核必须保障应聘者的人身安全,如发生伤亡事故,只要不是求职者蓄意制造事故及自杀自残,企业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按照人身损害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995年原劳动部办公厅曾有《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5]153 号)(现已失效),其意是由于参加用人单位招用考试的人员在应招考核时,尚未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不适用于工伤的法律政策调整。在《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之后,目前没有涉及此类问题的新政策、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