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作为计划经济的一种用工方式,是我国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与“正式工”相对应的概念,但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开始实施,企业用工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开始由劳动合同调整,不再以“临时工”、“正式工”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进行划分和规范,“临时工”在法律上已不存在这种概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由此可知,“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受伤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是以其与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若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则是工伤,反之,则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