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 311号)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 9号)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以及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根据以上规定,员工在参加单组织的体育活动或者其他集体活动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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