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在厂区内的职工宿舍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应考虑以下要素:
1、时间要素,即职工所受之伤应发生在工作时间内。此工作时间既包括单位的正常上下班时间,也包括单位临时安排工作任务时的工作时间,如单位安排的加班时间。虽然没到或过了工作时间,但是只要是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亦应认为是在工作时间内。
2、地点要素,即职工所受之伤应发生在工作场所内。此工作场所既包括在单位的固定工作场所,也包括接受单位安排,在固定工作场所外的其他场所。
3、内容要素,即职工所受伤害必须与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有关,是在从事其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
所以,如果单纯的在宿舍受伤,即便宿舍由用人单位提供,并且直接进行管理,职工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也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得到用人单位的授意和许可,将本职工作带回宿舍继续完成,在此期间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的,实践中有认为这种情形是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合法延续,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