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和其它劳动相关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休息条件等,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应作广义的理解,“工作时间”不仅包括正常的生产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时间、工作间隙短暂的休息、运动、上厕所等的时间;“工作场所”则是指生产经营场所及附属区域,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场所、厂内的道路、空地、厕所、水房、会议室、活动室等处。因此,在工作间隙因厕所、做工间操等受伤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