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该规定可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与他人产生纠纷受到暴力伤害的,如果其产生纠纷和受到暴力伤害的原因是与其工作相关或者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公共利益,则应认定为工伤。如保安为保护单位财产与他人发生撕扯受伤、领导因员工不服工作安排被打受伤等。如果员工是因为个人原因与人打架受伤,则不属于工伤,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单位原则上没有责任,甚至可以以员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赔偿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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