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被调岗了
老王于2010年2月入职壹号公司,后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老王的工作岗位为机加工,并约定在保证老王工资不变的条件下,老王应服从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本市区范围内)的调整。
2020年6月5日,壹号公司向老王邮寄《工作地变动通知》,内容为:老王,本公司因生产业务需要,现通知你于2020年6月8日上午8时到本公司驻兴澄特钢机加工班组报到上班。如你未按本通知在上述时间报到上班,本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老王发现,新岗位距离自己住处有18公里,没有公交车直达,公交班次稀少,如何上下班成了大难题。他认为公司在未与自己协商的情况下,未安排车辆接送也拒绝承诺交通补贴,强制调岗至18公里之外的地点,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公司的调岗不合理。一气之下,老王向壹号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壹号公司骗性调动工作岗位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与此同时,他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解除与壹号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谁是谁非?
老王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庭支持了老王的诉请,壹号公司表示强烈不服,认为公司不存在强制调岗的行为,对老王的调岗系工作地点的调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又诉至法院。理由如下:
1.壹号公司对老王工作地点的调整,系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2.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可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市区范围内对老王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3.公司仅调整了老王的工作地点,其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等其他劳动条件均无明显变化,且本次工作地点的调整也不带有歧视性和侮辱性;4.对老王工作地点的调整,并未给其生活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其系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地点的变化选择适宜的租住场所。
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壹号公司调岗违背法律上规定的合理性原则,判决壹号公司向老王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关键—壹号公司对老王的调岗到底合不合理?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但应当满足以下两方面要求:第一,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关于调整工作岗位的约定或规定;第二,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的岗位调整违背了法律所要求的合理性原则,造成劳动者辞职的,则应视为“推定解雇”,即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壹号公司与老王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有概括性调岗授权的约定,但公司发给老王调岗的通知中,未明确工作岗位、劳动报酬,也未明确安排交通工具或交通补贴。新岗位与老王住址相距约18公里,没有直达公交车,且两地之间公交车班次稀疏,交通极为不便。当老王对调整提出异议后,公司不仅拒绝为其提供住宿,也未向其承诺会提供上下班的交通便利或给予其交通补贴,故该工作岗位的调整已经对老王的生活带来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综上,该岗位调整不具有合理性,壹号公司强制调岗的行为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迫使老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视为推定解雇,壹号公司应当向老王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壹号公司支付老王经济补偿金五万余元。
注:(2021)苏02民终6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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