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6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蔡某珍交通肇事罪一案,同年9月16日宣判,判决被告人蔡某珍无罪。蔡某珍仰天长叹:终于恢复自由和清白了,法律是公正的!
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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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珍怎么就无罪了呢?
基本案情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8年11月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珍驾驶陕AXXXXX号轻型货车在本市XX道,沿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时观察不周,将在XX道XX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致其头部受伤后送至医院,被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辗转多家医院医治180余天后,于2019年5月2日救治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陕西平安司法鉴定所文证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长期昏迷合并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被告人蔡某珍,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X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暂住西安市长安区,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某珍无罪。
律师解析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刑事审判的定罪标准须排除合理怀疑,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被告人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行为,也确实造成被害人当时受伤住院的结果,但被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辗转多家医院并于180余天后死亡,其死亡结果是否由被告人的违章行为直接造成,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需要有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本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被害人是因治疗过错或其他原因导致死亡的合理怀疑。
第三、司法鉴定意见须具备法定条件和形式,否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司法部给出了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司法部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五条规定,对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尸体解剖、尸表检验、器官/切片检验。结合本案,公诉机关认定被害人死因的证据是根据被害人的住院病历作出的文证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符合法医学鉴定相关规定,不是法定证据种类,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故证明被告人的违章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蔡某珍犯交通肇事罪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第四,辩护人应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积极寻找有效辩护点,不可轻易“迷信”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在现行认罪认罚的情形下,被告人及其家属往往只追求从轻处罚的结果,如能适用缓刑就心满意足了。但作为辩护人来说,其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确的指控,帮助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处理案件。这是辩护人的首要任务。因此,辩护人千万不能停留在“一般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上,要“高人一等”地审查证据材料,要敢于提出质疑,从而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千万不能因案件简单而仅作形式和常规性辩护,避免形同虚设地辩护,本该作无罪辩护,却作罪轻辩护,最后法院判决无罪,被“打脸”,尴尬的后悔不及。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注:本案源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刑初949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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