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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在录用通知书上签字后,又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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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艳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周某于2019年6月应聘勃林格殷格翰公司市场经理一职,勃林格殷格翰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周某发出录用通知书,载明了周某的入职岗位、工资福利、工作地点等内容,并约定若周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则应当赔偿违约金51,500元。当日,周某在录用通知书上签名并以扫描件形式发还勃林格殷格翰公司。2019年8月22日,周某明确拒绝入职勃林格殷格翰公司处。

2019年10月8日,勃林格殷格翰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周某支付违约金51,500元。该仲裁委以周某未入职,勃林格殷格翰公司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对勃林格殷格翰公司的请求决定不予受理。勃林格殷格翰公司不服仲裁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周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勃林格殷格翰动物保健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1,500元。

宣判后,周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为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勃林格殷格翰动物保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1,500元。


律师点评

1. 求职者在录用通知书上签字后又拒绝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既构成对本约合同的缔约过失,又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案由。

2. 用人单位以违反预约合同为由要求求职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劳动争议范畴,应当适用民法典等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3. 关于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数额,双方对于违约损害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以本约合同履行利益为限,结合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联程度综合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


法律依据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的种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的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案例来源:(2019)沪0106民初45939号、(2020)沪02民终3126号。


本文案例只提供参考,律师解读不代表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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