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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典型案例|行为人利用网络云盘贩卖淫秽视频,不应单纯考虑淫秽视频数量,还应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定罪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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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从他人处取得含淫秽视频的网络云盘出售代理权,通过微信朋友圈、陌陌聊天系统向他人发送含淫秽视频的网络云盘广告信息,后向朱某某出售网络云盘账号和密码,并从中牟利120元。经鉴定,涉案网络云盘内含有淫秽视频9256部。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200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其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以被告人严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严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严某某仍不服,以原判决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申诉。法院再审认为,严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但原判决未综合考虑严某某犯罪行为的获利数额、危害后果及主观恶性等因素,仅以公安机关下载并鉴定为淫秽物品的9256部视频文件作为贩卖数量,并单纯以视频数量作为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综上,再审改判严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刑事审判中严格贯彻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有效防止罪刑失衡的典型案例。利用网络云盘贩卖淫秽视频,在存储数量、贩卖及传播方式等方面和传统光盘刻录、拷贝均有较大差异。因此,简单以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作为犯罪情节主要认定因素,并据此定罪量刑,可能会导致罪责刑失衡。本案再审改判,明确提出对此类犯罪行为不仅要考虑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还要充分考虑淫秽物品的传播范围、行为人一贯表现及违法所得等情节,综合评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最终将被告人的刑罚由原来的十年改为二年二个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本案再审改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专门联合下发批复,真正以个案的再审改判,助推形成新的裁判规则。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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