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9月8日,王某(另案处理)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龙岗街道龙东社区三和村经营某某俱乐部,辖区派出所为同乐派出所。
被告人杨某武自2001年10月开始担任同乐派出所所长。王某为取得同乐派出所对某某俱乐部的关照,宴请了被告人杨某武等人。此后,同乐派出所三和责任区民警在对某某俱乐部采集信息建档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王某无法提供消防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等必需证件,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的名称和地址与实际不符,且已过有效期。杨某武得知情况后没有督促责任区民警依法及时取缔某某俱乐部。责任区民警还发现某某俱乐部经营过程中存在超时超员、涉黄涉毒、未配备专业保安人员、发生多起治安案件等治安隐患,杨某武既没有依法责令某某俱乐部停业整顿,也没有责令责任区民警跟踪监督某某俱乐部进行整改。
2008年3月,同乐派出所成立“扫雷”专项行动小组,杨某武担任组长。有关部门将某某俱乐部存在治安隐患和消防隐患等于2008年3月12日通报同乐派出所,但杨某武没有督促责任区民警跟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某某俱乐部的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排除。
2008年9月,该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杨某武作为同乐派出所的所长,对辖区内的娱乐场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其明知某某俱乐部未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擅自经营,且存在众多消防、治安隐患,但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使本应停业整顿或被取缔的某某俱乐部持续违法经营达一年之久,并最终导致发生44人死亡、64人受伤的特大消防事故,造成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最终判决被告人杨某武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解析
今天我们来讲一讲玩忽职守罪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
具体到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行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表现为行为人应当履行而且能够履行但不履行职责,包括擅离职守、放弃职守、拒绝履行职守等;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表现为行为人虽然履行了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责,以至错误地履行了职守。与故意犯罪不同,玩忽职守罪是一种侵害国家法益的渎职犯罪,它直接危害的是国家管理职能正常运作与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还是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行为不会直接侵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玩忽职守行为一般不会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是因为介入因素,即介入第三者的行为而造成损害结果,例如,建筑工地上,负责人员没有认真履行监督义务,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施工,最终酿成安全事故,施工人员违规施工就属于介入因素。对于介入因素,不仅需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普遍性,还要考虑介入因素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监管职责的范围。所以,施工人员违规施工在建设施工领域具有一定的相当性,且施工人员安全施工属于该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范围,因此可以认定具备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
(二)如何看待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既可能表现为一定的自然力,被害人的行为,也有可能表现为第三者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正是这些介入因素,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提供了原因力,直接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介入因素,就没有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成为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中不可或缺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判断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时,不能单纯考虑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考虑玩忽职守行为与介入因素之间的关系,以及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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