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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更改发放资金,村干部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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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俊英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14 年 6 月至 12 月,在某村整村推进项目中,该村党支部书记马某、村委会主任林某、村委会副主任兼会计司某三人经共同商议决定,利用职务之便,将县扶贫办、财政局下达的 83 万元 49 户扶持户的项目随意调整扩大到 92 户、每户资金 9000 元。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三人实际给全村 83 户发放资金 74.7 万元,虚假编造的 9 户套取项目资金 8.1 万元,截留项目剩余资金 0.2 万元,共计 8.3 万元。另外,三人还共同商议收取 83 户扶持户每户平均 400 元的项目争取费,共计 3.32 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马某、林某、司某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经共同商议决定将某村整村推进某项目随意增加受益户,并通过虚假编造受益户,套取、截留项目资金以及以争取项目为由收取违规资金共计 11.62 万元,涉案资金全部用于该村各项开支,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名被告人均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解析

权利应当为人民谋福利,但是有些人就是拿着国家的俸禄,还烂用职权,给人民造成损失,给国家造成损失。如果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的,行政机关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滥用职权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会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呢?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这里所说的故意违反规定而行使职权一定是不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而不正当行使职权行为含义十分广泛,包括所有职权范围内与职权范围之外的故意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如超越职权等行为都包含在内。因而,超越职权也是故意违反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只不过,它是职权范围之外的故意违反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这是二者区别;

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本文案例只提供参考,律师解读不代表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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